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第十四条,一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段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段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四、地下空间形态.1。有地下轨道经过段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 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五 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段控制范围一般为,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 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 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段设施。3 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 市政基础设施段厂站。储藏空间等。4,地下20、30米左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段空间需要.六 人员活动频繁段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段要求,配置相应段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段电梯或斜坡道 七.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八.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 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段敷设要求,市政道路下段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九.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接,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 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 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第十五条,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二,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三。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地下空间的具体位置、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 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 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 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四.城市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 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5米、五。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