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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第十六条。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设计及施工须符合国家,省 市相关水利排洪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 设计文件须征得水利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十七条、河堤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堤工程宜采用生态河堤,并满足城市景观要求.河堤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等应与河堤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第十八条。河道桥梁。一,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 还应满足环境和景观要求.在桥梁方案设计阶段应提出三个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二 河道桥梁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并满足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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