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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第十六条.涉河 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设计及施工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水利排洪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设计文件须征得水利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第十七条,河堤、城市规划区内的河堤工程宜采用生态河堤.并满足城市景观要求、河堤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等应与河堤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第十八条。河道桥梁.一,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 还应满足环境和景观要求.在桥梁方案设计阶段应提出三个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二、河道桥梁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并满足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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