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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第十六条.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设计及施工须符合国家,省 市相关水利排洪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设计文件须征得水利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十七条.河堤.城市规划区内的河堤工程宜采用生态河堤,并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河堤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等应与河堤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八条 河道桥梁、一,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还应满足环境和景观要求。在桥梁方案设计阶段应提出三个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二.河道桥梁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并满足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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