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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道路,交通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绿化第八条,城市道路,一,根据城市道路在城市规划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对沿线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分为三级,即主干道,40米 次干道.24,0.40 0米.及支路、20米,24、0米.二、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的尺寸及比例应按照城市道路类别 级别 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及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地下杆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六车道的主干道,宜采用四块板形式。四车道的主干道和次干道 宜采用两块板或者三块板形式.支路可采用一块板形式,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应结合近远期考虑,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 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有发展余地,中间分车绿化带宽度宜为3。8米,两侧分车绿化带宽度宜为2 3米。非机动车道宽度应该按照通行的非机动车交通量计算 并不宜小于4米.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2米、人行道宜采用花岗石等高品质材质进行铺装 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并确保通畅。人行道外为绿地的宜结合绿地统一设计,三。城市道路平面。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平曲线半径应符合不设超高,不降低计算行车速度。和加宽的最小半径要求,城市支路在条件困难时 可设置超高和加宽。四。城市道路纵断面.道路最小纵坡度不宜小于0.3,主干道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3、5、次干道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4。支路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6。小于20米的公共通道坡度不宜大于8.特殊情况由市规划局组织专题论证。第九条,交通工程.一 机动车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应进行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证.且开口与道路交叉口缘石切点间距不应小于70米,城市道路交叉口缘石切点范围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道开口间距应大于150米.次干道开口间距应大于120米 支路开口间距应大于80米、相邻地块需开设的出入口间距小于上述要求.应合并开设、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4米 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7米 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地下车库出入口临城市道路设置 平行于城市道路时、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 0米、垂直于城市道路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城市道路用地组织内部交通。少于50辆的停车场可设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 50、300辆的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两个机动车出入口 大于300辆的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 二,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交叉时应组织渠化交通。条件许可时.次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应组织渠化交通.设置渠化交通的交叉口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宜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宜为30。80米 自交叉口缘石切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设展宽段,道路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详附注1 内不得设置任何影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 道路线形应为直线 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米 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米。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时、引道范围内不应设平面交叉口,引道以外设平面交叉口时。应有大于或等于50米的缓坡段,其坡度宜不大于2。困难情况下应不大于3,城市立体交叉口与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入口外8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30米、三.人行交通,1,横过交叉口的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 小时,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2。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第十条,广场.市级广场规模每处宜为2。3公顷 区级广场规模每处宜为1,2公顷,新建,扩建 改建城市广场时应同步配建地下社会停车场、库,停车位应按照每公顷不小于100个停车位的要求设置 同时其用地规模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40 其中地下停车库面积应不小于总停车位的80.第十一条。城市交通公用设施。城市交通公用设施设计应征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一.公共交通、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地面公交优先道,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二、城市公共停车场,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 其场址选择应符合交通组织等有关要求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应选用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高大乔木,树木分支高度不宜小于3 0米.三、公共交通首末站。公共汽车首末站应设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内.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400平方米,四、公共交通标志.标识 路灯及其他交通设施、公共交通标志、标识。交通信号灯.电视监控系统、道路照明设施等交通设施应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一并设计和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绿化、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应征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一,道路绿化规划应遵循的原则。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不得裸露土壤、2。道路绿化应保证行车视线.满足行车净空要求,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到阻碍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到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化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植物相结合 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4.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5,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6,道路绿化带应设计绿化给水系统、有条件的应设置喷灌系统 同时也应考虑绿地排水与其他排水的相互衔接 7,花台及花台沿石应采用与绿化植物相协调的材质.提升档次和品位,确保绿化景观效果,8 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9、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二,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电力线 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三.两侧用地单位围墙应退出绿化带建设 除涉及保密等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围墙应采用通透式景观围墙 四,道路行道树应选用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高大乔木.人行道宽度达到5米时,应种植双排行道树,五,道路设计时应将道路两侧绿化带纳入统一设计、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通道参照城市支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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