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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罚则第一百条、违反本细则、项目法人不按批复的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一百零一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按照不良行为登记备案,予以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一百零二条,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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