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第一节,工程交接第八十三条,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第八十四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第八十五条、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十六条、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 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第二节,工程移交第八十七条,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第八十八条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第八十九条,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九十条,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节.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第九十一条.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得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第九十二条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第九十三条.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第九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 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第四节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第九十五条,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第九十六条.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 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移交情况,二.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三。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四。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第九十七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二、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三 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第九十八条。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第九十九条,工程竣工证书数量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