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人验收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 应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法人检查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有向质量监督机构举证和说明评定理由的义务,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时.应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协调解决 也可由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与法人验收结论一致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反之。责任单位承担所有费用和后果.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法人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以及归档需要确定,第三十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法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与法人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第一节,单元工程验收第三十二条 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据实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情况,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项目法人在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的同时.应该委托中介检测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检测内容,提供第三方检测验证结论,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施工单位在安装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 并进行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施工单位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 应及时报监理单位复核 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监理单位负责按月向项目法人报告施工质量情况,第三十四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 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 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 等单位组织联合验收,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挡水建筑物的基础处理 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以及直接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验收。必须先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质量评价,质量评价合格后 方可组织联合验收,第二节 分部工程验收第三十五条,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或委托机构。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第三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二,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七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二,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八条。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二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四,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第四十条,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节、单位工程验收第四十一条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及专家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 按照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各外观项目的质量标准,对检查,抽检项目全面检查后、结合外观质量的验收抽检数据。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填写外观质量评定表,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 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第四十二条,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第四十三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二,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二,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三。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四。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五条。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二,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三,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四、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六条,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 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第四十八条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第四十九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五十条、项目法人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应提前10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重要建筑物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第五十一条、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 名.第五十二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二.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三、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四,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五,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六,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七,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二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三.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四。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五,鉴定工程施工质量。六。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七,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八,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九。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十,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第五十四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