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照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由项目法人负责的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批复阶段,应该明确工程建设控制工期.工程重要建设阶段的验收时间,项目验收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委托主持验收单位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事宜、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法人验收的工程质量初步评定结论,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定,凡未通过核备,定.的,验收主持单位不组织下一环节的验收。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六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第七条、工程验收根据主持单位和阶段不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检查待验收工程实体。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进行建设,二 检查待验收工程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第三方检测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 整理和归档情况。三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投入运行或下一阶段建设条件,四,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五.对验收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六 对验收过程作出确定的评价意见和结论、第八条 政府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 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对验收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经本人签字认定、第九条,工程验收结论应当经2 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十条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实体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工程质量应坚持施工单位依法保证,法人单位全面负责.政府核定.备 与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验证的原则。实体质量评定应客观 真实 适时,有效。确保工程评定质量与实体质量的一致性、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委员会,工作组 对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二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验收资料分为必备资料和备查资料,工程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检测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执业人员或资料提供人员,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宁夏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