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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政府验收第一节 专项验收第五十五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移民安置,工程档案、涉河项目河道岸线等专项验收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专项验收 经商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专项验收也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第五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作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五十七条、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工程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文件,第二节。阶段验收第五十九条,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 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第六十条。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 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六十一条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由项目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转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递交阶段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应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待验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认定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抽样检测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第六十二条,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二、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四.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五、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六,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七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第六十三条,大型或验收内容复杂的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第六十四条。阶段验收鉴定书数量按照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存档所需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第三节 竣工验收第六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 计划延长的时间等.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一、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二,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三、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或一个汛期,至12个月安全运行。第六十六条.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进行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政府审计部门或验收主持单位认可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六十七条.竣工验收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第六十八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第六十九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第七十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三.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四。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五,各专项验收已通过,六,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七.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 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八.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九,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十.竣工主持单位 或项目法人单位 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十一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十一条.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三,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四、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五、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六、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第七十二条,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为工程竣工验收积累第三方质量检测资料,必要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内 将检测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七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 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 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第七十五条、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 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第七十六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二、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三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四、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五、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六、鉴定工程施工质量、七、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八。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七十七条,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三,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四。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五.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六,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第七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第七十九条,项目法人 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 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八十条,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一,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二 召开大会、三,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四,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五,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六、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七,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八.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九,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八十一条,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第八十二条,竣工验收鉴定书数量.应按照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 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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