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法人验收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自治区本级主持验收的水利工程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由水利部,黄委会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由本级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验收监督管理主要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凡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人验收监督管理职责,凡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人验收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九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第二十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 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验收工作是否按照验收计划或规定时间进行、二,验收条件是否具备,三,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四.验收程序是否规范。五,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六、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第二十二条,法人验收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第二十三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第二十四条,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 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工程主体申请开工前,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调整变化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调整并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