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参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附表1 附表2,执行、根据本县用地使用实情、附表2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补充表用地范围。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大类.中类。酒店式公寓 RR2居住用地 公寓式酒店.独立设置的会所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物流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BB1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物流仓库,WW1.W2、W3物流仓储用地、2.1 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3。的规定执行、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 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应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3,的规定执行.第二节,建设用地2 2 1。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 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2、2,2.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表2 2。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 平方米 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 仓储类建筑,低层.多层 高层,低层.多层 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500,1000。2000,3000.2000。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 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2.2、3。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置,开发商应向社区所在镇、街道、提供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以整个小区为一个社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其中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建,对于由多个小区组成的社区,中心小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不少于250平方米.其它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配置、但不得低于60平方米、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营业性用房等设施.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及生活设施建筑占地面积占项目总建筑占地面积比例、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18.三。中小学校,老年公寓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2。4,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 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 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 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3、3 4项第。一、条的规定,五 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1 地下停车场、库,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 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地下停车场 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 舒适。通风 防火。防护等要求,2,地下商场、街,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地下商场、街 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3,人行地道,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4,地下设施及通风井。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第三节.开发强度2,3.1.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 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2 3,2.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 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2 3、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2。3、建筑容量控制表.主。城 区。其他地区 备注 中心地段、一般地段.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住宅,30.1 0。30。1。0 多层住宅 32,1.6 30,1、5.30,1 5.高层住宅,28 4,0.25 3、5、25,3,5,商业,办公,用地 多层公共建筑,50,2。5、45,2.5、45 2,5,高层公共建筑,50,7、0,45 6。0 45,6.0.工业.用地。低层厂房建筑。40、601.1,1、640。601。1 1、61,3层一般通用厂房,多层厂房建筑,40,601.6。3,040。601 6。3.0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仓储,用地.低层仓库建筑.50,601,0 1、845,550,8 1 61。3层普通仓库。多层仓库建筑,40,501,5。3、035,502、0,3.0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注.1。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2。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 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3.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5.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场区 中央商务区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6 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 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第四节。绿地2 4.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表2.4、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项、目 类,别、绿。地.率。住宅。不少于30 旧城改造不宜低于25。商业。金融,商务。行政办公 文化娱乐 不少于10。医疗卫生,文教科研,不少于25。1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2,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第4项,2,4,2 水体两侧绿带规划控制范围.主要湖泊如瓜渚湖。大小坂湖。鉴湖。芝塘湖 白塔洋、百家池、大坂洋、屃石湖的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湖、岸线不少于30米 建筑退让不少于50米。新杭甬运河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岸线不少于20米。建筑退让不少于30米.萧绍运河,西小江、东小江 马山闸西闸江、三江大河.滨海大河。马山大河的沿线建设用地退让河岸线不少于15米,建筑退让不少于20米。其他河道两侧建设用地退让控制 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1 规划河道宽度50米以上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15米控制 2、规划河道宽度在20、50米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12米控制。3,规划河道宽度20米以下的、自规划河岸线起、两侧各按5米控制 4,设计七级以上航道河流的,按12米控制.已编制河道专项治理规划并批复的,按规划实施,2 4。3。鼓励在建设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可采取多种绿化形式.乔.灌.藤,花.草等合理搭配.形成良好绿化覆盖效果.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 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2,4.4,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 水源保护地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2.4、5,建设项目应按规划要求配建绿化面积、因客观原因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进行易地绿化,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县物价 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