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罚,则、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二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 擅自施工的、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测中心检测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上述法律 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三.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四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