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罚,则。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 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二,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三 新建、改建.扩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测中心检测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上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三。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四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 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