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具备防雷检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二、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 擅自施工的,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测中心检测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上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三 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四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