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三、新建 改建,扩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测中心检测验收 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上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三,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 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