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具备防雷检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 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改建 扩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测中心检测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上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 已有防雷装置 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三,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