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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检测机构与防雷检测。第十二条,各县,市,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负责本县,市 区范围内各种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和技术评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检测机构做好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 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必须出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表.以下简称,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被检单位按,检测报告。中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直至合格。防雷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和不定期的进行自检.同时接受县、市、区防雷装置检测中心的定期检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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