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质与资格第十七条、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的单位 必须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证。且取得资质证和资格证.第十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在按照、云南省气象条例 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第二十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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