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 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负责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对不符合防雷标准 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 并重新报批、第九条,承担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须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报审程序重新报审。第十条 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测验收 验收合格后、出具,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防雷工程的预,决算实行审核制度 对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弱电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工程预.决算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承担,防雷工程的预、决算应当真实地反映每项防雷工程所需费用,确保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