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国家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单位。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 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防雷减灾机构 必须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第四条,在曲靖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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