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林地和湿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 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五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等制度、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纳入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公路建设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第十七条,公路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涉及的征地,补偿 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出拟征地通知书之日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在拟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 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划定公路用地,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九条.新建公路时、公路和相关行业的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应当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进行建设、第二十条.必要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划,标准。技术规范,与公路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保证交通标志。标线完好,清晰,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第二十三条、因城镇发展需要将公路改为城镇道路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公路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因改线等原因停用的公路路段,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禁止使用标志。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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