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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七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等需要编制。与城乡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公路规划的内容.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路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防的内容除外.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乡道 村道规划 乡道。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镇,村庄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实施公路规划应当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优先安排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国防意义以及交通闭塞,急需畅通地区的公路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公路在公路网中的等级与实际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时.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变更.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现有公路的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并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 提高公路的服务功能,新建公路设置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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