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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七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等需要编制,与城乡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公路规划的内容,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路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但是涉及国防的内容除外,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乡道,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镇.村庄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实施公路规划应当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国防意义以及交通闭塞 急需畅通地区的公路建设项目.第十二条.公路在公路网中的等级与实际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时 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变更、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现有公路的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并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 提高公路的服务功能、新建公路设置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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