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金保障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县道,乡道,村道的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第五十四条,非经营性公路的养护资金 由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公路养护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经营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省另有规定外.由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公路养护计划。在银行开设专户预留.用于公路养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养护资金支出的监督,第五十五条.路产赔偿费,公路占用费应当用于公路路产的养护和管理、第五十六条 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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