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巡查公路。制作巡查记录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 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 信号灯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第六十七条 因超限运输造成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缴纳路产赔偿费,赔偿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意见后制定.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车辆行驶公路里程的。按照发现其违法行为的行驶路线在本省内的最大行驶里程计算赔偿数额 如果能够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第六十八条 未经许可超限行驶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不得驶离,并可以对其强制卸载 第六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巡查,维护。管理义务 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违反本条例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可对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堆放物.散落物,建筑物和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强制清理,拆除 暂扣措施,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出具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文书、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后归还,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与公路使用人。利用人之间因公路设施管理与使用,利用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招标投标,建设质量监管等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