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 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