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意见采信及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划公示反馈意见通过以下途径收集.一,现场设立征集意见箱。二,公布反馈意见的电话和信件投递地址,三.网站上设置意见征询专栏,四.召开协调会或者上门走访等.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专门人员听取规划公开公示的意见和建议 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处理.一 认真分析研究、汇总整理.在报送规划审批时,应当附具对公布意见和建议的采纳.处理情况 以及主要意见和建议 二,能够采纳纠正的立即采纳纠正,暂不能采纳纠正的,说明理由和原因,并进行书面反馈 三。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立案查处的,应当组织核查或者及时立案处理。第三十条.对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反馈意见、根据收集意见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召集社区.居民代表。有关专家,规划督察员,其它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召开协调会议,有效的反馈意见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属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公示内容中告知了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有关听证的规则.第三十一条,公示组织单位现场公告时。公告牌一般应当高于地面1米.设置地点由公告组织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公告牌在公告期间应当保持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公示期满后,城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事项归档.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