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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后 整改不力的、或者监督检查事项带有普遍性的。应当将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主要包括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二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建议。第二十三条。违反城乡规划项目查处结果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 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三 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 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 决定、执行等,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公示方式、一、在城乡规划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或者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开公示,二。在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开公示,三,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公开公示,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时间为自下文处罚决定到处罚执行完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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