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第二十九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或者对检举.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 销毁 藏匿证据的,二,篡改案件材料的.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的,五。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的。六,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或者应当移送不移送的,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的、第三十四条下级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级人民政府以及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变更,撤销决定的 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