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件查处第十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管辖权限 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行为人。三、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本部门管辖、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当事人有意回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通知在违法现场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施工 作业.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立案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无权处理的 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二十三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国土资源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国土资源行政行为 应当建议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政府已经改正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其改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设区的市和县、市。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六十日.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期间、应当停止为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涉案的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停止为涉嫌矿产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涉案的矿产资源审批和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发现查处错误的,应当立即依法纠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并已生效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使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案卷归档应当按照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