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 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审批 征收。用 使用和耕地保护情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利用和保护情况 四、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注销。租赁 抵押等活动 五,国土资源权属登记和发证 处置,规费收缴情况,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国土资源事项,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二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件,账簿。报表、图件等资料 三 责令涉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也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四。进入被检查单位,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或者非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五,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组织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