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审批。征收 用、使用和耕地保护情况.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利用和保护情况 四,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注销,租赁,抵押等活动,五 国土资源权属登记和发证。处置、规费收缴情况、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国土资源事项、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件,账簿 报表,图件等资料。三,责令涉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也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四.进入被检查单位。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或者非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五,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组织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业务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