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 控告.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审批 征收,用.使用和耕地保护情况、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 抵押、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四 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 转让.注销,租赁,抵押等活动 五、国土资源权属登记和发证,处置。规费收缴情况,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国土资源事项。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职责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件.账簿 报表,图件等资料,三 责令涉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 变卖 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 也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四,进入被检查单位 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或者非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现场进行勘测.拍照 摄像,五,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组织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 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 法规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