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 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审批,征收.用 使用和耕地保护情况,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 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四 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注销。租赁、抵押等活动 五,国土资源权属登记和发证。处置、规费收缴情况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国土资源事项。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件、账簿.报表.图件等资料。三.责令涉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变卖 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也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进入被检查单位、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或者非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现场进行勘测 拍照。摄像,五,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组织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 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