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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土地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规划,房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 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 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权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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