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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案件管辖第十三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本条例规定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十四条省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二.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当的 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或者交办的。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处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七条跨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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