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转管理第十七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下列条件.可申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二,具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证明,三.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除土地用途规定为无建筑物的土地外、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第十八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一 集体土地所有者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流转批准.二.经乡 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重点审查权属是否清楚.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现行规划 是否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等。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流转批准书.三,集体土地所有者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应将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 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四、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收益等有关费用后 持同意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一、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用地者.签订流转合同,二.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等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前次流转合同,本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本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第二十条,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一。土地使用者持土地所有者同意书 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流转批准。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流转批准书、三。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的.应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流转合同,缴纳土地流转收益。需要流转的,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四、流转双方持同意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 土地权属证明,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的规定以及流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前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集体建设用地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未申请颁发同意流转批准书的,须在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作价出资入股.的,其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第二十六条 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6个月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届满30日内 流转双方应当到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者报经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