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第九条,建设用地除依法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外 可以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第十条 兴办乡 镇。村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批准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第十一条、镇政府按照.三集中 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可分期分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使用手续.第十二条,镇政府使用村集体土地必须签订协议 合理处置土地权益关系。对村集体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补偿,一。一次性货币方式补偿、二。从批准的建设用地中划出10。15.的土地,留给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生活用地,三 按合同约定逐年向被占地村集体支付租金,四,由村集体进行土地入股联营,参与分红。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的标准从低征收,对先补后占和购买耕地占用指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复垦成耕地并等量置换为建设用地以及计划外通过整理新增地的60、纳入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免缴耕地开垦费,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开发。通过土地市场 采用招标 拍卖等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办理小城镇集体土地农地转用及使用手续 暂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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