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土地流转收益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小城镇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小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对基准地价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期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流转收益,一。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一次性转移的 按每平方米3 5元一次性缴纳,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在合同约定年限内、按每年每平方米0 4 0、6元一次性或逐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的缴纳人 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流转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减去下列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即增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部分.一、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 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 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按增值额的20,缴纳,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按增值额的30、缴纳、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以上、按增值额的40 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 第三十四条,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由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益总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提取业务经费后的资金按照 谁所有,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 三区范围之内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 区10、市1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镇 10 区5,市5,分配、各县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县2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镇、10、县10.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