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土地流转收益第二十九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小城镇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小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对基准地价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期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流转收益、一。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一次性转移的,按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缴纳.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 在合同约定年限内 按每年每平方米0 4,0。6元一次性或逐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流转中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减去下列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部分 一.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 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 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按增值额的20,缴纳、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按增值额的30。缴纳.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以上.按增值额的40.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益总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提取业务经费后的资金按照,谁所有,谁投入.谁受益 的原则 三区范围之内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 区10,市1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 镇.10。区5。市5 分配,各县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县2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 乡.镇,10 县10,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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