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土地流转收益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小城镇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小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对基准地价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期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流转收益,一,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一次性转移的。按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缴纳,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在合同约定年限内.按每年每平方米0,4、0.6元一次性或逐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的缴纳人 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流转中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减去下列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部分,一 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按增值额的20.缴纳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按增值额的30.缴纳、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以上,按增值额的40,缴纳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四条 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益总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 提取业务经费后的资金按照,谁所有、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三区范围之内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按乡。镇。80,区10,市1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镇.10、区5.市5 分配。各县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 镇 80.县2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 乡,镇.10。县10,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