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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土地流转收益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小城镇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小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对基准地价适时调整、第三十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期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流转收益、一 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一次性转移的、按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缴纳,二 土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 在合同约定年限内,按每年每平方米0.4、0。6元一次性或逐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的缴纳人 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流转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减去下列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部分、一、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 费用.三 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按增值额的20,缴纳,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按增值额的30 缴纳.三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以上,按增值额的40、缴纳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由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益总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提取业务经费后的资金按照,谁所有 谁投入、谁受益 的原则、三区范围之内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区10,市10,分配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按土地所有者80、乡、镇、10,区5 市5、分配。各县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县2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镇,10 县10、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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