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土地流转收益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小城镇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小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 对基准地价适时调整.第三十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期向市 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流转收益,一.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一次性转移的,按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缴纳,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在合同约定年限内、按每年每平方米0 4、0、6元一次性或逐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流转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减去下列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部分、一。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 费用。三 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按增值额的20.缴纳,二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按增值额的30.缴纳.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以上 按增值额的40,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益总额的2 提取业务经费.提取业务经费后的资金按照 谁所有.谁投入 谁受益。的原则,三区范围之内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区10。市10 分配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镇、10,区5,市5,分配。各县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县2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镇。10 县10 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