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土地流转收益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小城镇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小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对基准地价适时调整。第三十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 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如期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流转收益 一.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一次性转移的,按每平方米3 5元一次性缴纳,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 的,在合同约定年限内.按每年每平方米0、4,0 6元一次性或逐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流转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在减去下列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即增值额中 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部分、一、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 二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 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按增值额的20.缴纳,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按增值额的30 缴纳。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以上,按增值额的40.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益总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提取业务经费后的资金按照,谁所有 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三区范围之内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区10.市1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镇,10.区5,市5。分配,各县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 县20、分配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 乡,镇 10。县10,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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