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土地流转收益第二十九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小城镇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小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对基准地价适时调整.第三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期向市 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流转收益.一.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一次性转移的,按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缴纳、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在合同约定年限内、按每年每平方米0.4。0,6元一次性或逐年缴纳 土地流转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流转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在减去下列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部分、一,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按增值额的20,缴纳、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按增值额的30,缴纳,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以上、按增值额的40。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 第三十四条,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益总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提取业务经费后的资金按照、谁所有、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三区范围之内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区10.市1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 镇。10.区5.市5.分配 各县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 镇,80.县20,分配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镇,10,县10、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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