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加快小城镇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小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住宅建设以及其他设施建设使用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作价出资 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分为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两个层次,首次流转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土地使用者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次流转是指依法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将余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或抵押,第四条、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国有与集体两种产权并存,一个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制度.第五条,为了推进乡镇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坚持大型建设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乡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实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 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