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小城镇建设规划.小城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镇规划及小城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小城镇建设规划必须坚持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小城镇建设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第八条。小城镇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小城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掌握 优先安排,但建设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如确需调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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