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用地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相邻的.宜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二、在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开口位置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以道路边线在路口的变曲点为起算点、不小于80米、三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路 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车带、第四十六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类建筑停车泊位按.停车泊位指标表。表6.1,规定执行、表6。1。停车泊位指标表、二 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 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三.居住小区.组团地面停车位不宜大于总停车位的10。第四十七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二.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三 各种管线走向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与道路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四,新建城市道路.各类管沟 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或建筑物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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