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用地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相邻的.宜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二、在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开口位置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 以道路边线在路口的变曲点为起算点,不小于80米。三、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五条,城市主。次干路.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车带、第四十六条、城市各类停车场 库。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类建筑停车泊位按、停车泊位指标表。表6,1、规定执行,表6。1,停车泊位指标表 二.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三,居住小区.组团地面停车位不宜大于总停车位的10.第四十七条 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二。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三。各种管线走向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横穿道路的线路与道路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四,新建城市道路,各类管沟、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或建筑物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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