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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用地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相邻的 宜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二、在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开口位置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以道路边线在路口的变曲点为起算点、不小于80米.三,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五条,城市主、次干路。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车带.第四十六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 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类建筑停车泊位按,停车泊位指标表、表6、1.规定执行。表6,1、停车泊位指标表.二。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三 居住小区,组团地面停车位不宜大于总停车位的10,第四十七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二,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三、各种管线走向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与道路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 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 四 新建城市道路。各类管沟。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或建筑物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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