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用地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相邻的,宜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二。在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开口位置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以道路边线在路口的变曲点为起算点.不小于80米、三,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五条、城市主。次干路 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车带。第四十六条.城市各类停车场 库.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类建筑停车泊位按、停车泊位指标表,表6 1,规定执行.表6 1,停车泊位指标表、二.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三。居住小区、组团地面停车位不宜大于总停车位的10。第四十七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符合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二,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三。各种管线走向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与道路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 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四 新建城市道路,各类管沟、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或建筑物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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