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 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表2。1、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表2.1,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 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小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总平面设计。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 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景观,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三、临城市道路 广场,河流 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场地竖向.交通组织、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 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中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