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 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表2 1 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 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表2,1.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小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 景观、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 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三。临城市道路 广场。河流,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四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 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场地竖向、交通组织 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中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