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 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 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表2、1,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表2。1.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 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小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总平面设计、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 景观,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 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三 临城市道路 广场。河流、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 场地竖向.交通组织。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 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 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 各层建筑面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计算应按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中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