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 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 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表2、1 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表2.1,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 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小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总平面设计、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景观 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三。临城市道路,广场。河流。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 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 场地竖向,交通组织、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中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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