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地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定第十六条。绿地率计算规定.一 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应按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JB 50180 93,2002版、二。下列情形的绿地率计算规定,1、上部无建筑物 构筑物遮挡.用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含地下建筑物屋顶、景观水体,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生产水池等,及宽度小于2 1米的人行步道计入绿地面积,2 绿地内的硬质铺装,其面积小于等于绿地面积。含硬质铺装 20。时 按全面积计算.其面积大于绿地面积.含硬质铺装。20,时 应扣除硬质铺装的面积计算,集中布置的硬质铺砖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3,项目内生态停车场 按20,折算绿地面积。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建筑密度计算规定.一、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者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二,建筑基底面积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1,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建筑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及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飘窗,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室外楼梯按其地上首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基底面积.但高度小于2、2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除外,4.独立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室出入口 顶盖高度大于2 2米的,按其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基底面积,三,下列情形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1.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室配套设施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2、地上首层挑出外墙的起围护作用的阳台 走廊 幕墙等,若其底板距室外地坪悬高大于2、2米时。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3,地上首层挑出外墙的飘窗 空调板,雨篷、遮阳板等,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