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用水。计量收费、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第三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 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 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三 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三十七条,供水水价确定后 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八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 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九条.税务部门应当落实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农村公共供水单位的税收进行减免,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用电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计价、第四十条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第四十一条 需安装和改造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水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第四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安装入户供水设施的同时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用水单位和个人或者农村公共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更换水表。承担检测费用、并退还用水单位和个人水费差额,水费差额自上次校表之日起计算,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检测费用。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 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用水单位和个人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超过供用水合同约定期限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 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