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合供水资源.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和城市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还应当统筹现有供水工程的布局及供水能力,实现现有供水工程的扩网,联网。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供水企业扩大供水管网覆盖面.并做好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的延伸工作.第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 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第十四条。各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 供水主管道工程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本着入户自愿.自主负担的原则、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第十五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落实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用地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农村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十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二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