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 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 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作为国有资产有偿收益 缴入本级国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第二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首先保证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供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水范围供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供水能力 适当扩大供水范围。第二十七条。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发展农村供水协会等服务组织,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二 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有符合要求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四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六 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七 有保证安全 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按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因事设岗 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供水单位应当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第三十二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垃圾 粪便,二、挖坑 取土。挖沙.爆破,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归集。管理和监督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第三十四条 供水工程支管道以上的设备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 进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修费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承担、上级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