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 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 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用水户参与.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 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 农业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 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水质指标等有关情况进行信息共享,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 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公共供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