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热系统运行与计量收费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对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并实施供热计量管理。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 完整,第三十三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设计能耗指标以及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率、对各单位能源消耗进行监管,对供热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第三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 建立用户个人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当包含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管理。维护。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 纠纷处理等内容、供热企业应当将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以分户安装的户用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收费,暂不具备分户安装户用热量表条件的。应当在楼栋或者小区热力站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热计量收费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第三十七条、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费 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基本热费占总热费的30。60.第三十八条。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两部制热费的具体价格.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第三十九条。集中供热开始前。热用户应当预交按建筑面积收费热价计算的热费,供热结束后按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进行结算,按两部制热价结算热费。低于按建筑面积计算热费时,供热企业应当向热用户退还差价、高于按建筑面积计算热费时。执行按建筑面积收费热价.但未进行节能改造或者达不到50、节能设计标准的非居住建筑,应当按实际用热量计费 第四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将用户预缴热费的20,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 作为可能产生的退还热费差价的保证金,供热管理机构,供热企业和银行应当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在当期热费差价全部清算前,不得将该资金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