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热计量设施购置,安装,管理与维护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采购已纳入、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并取得,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证书。且在供热管理机构备案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企业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第二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 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保修保换年限.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不低于9年。温控装置应当不低于15年.并终生维修、第二十六条。供热计量器具销售单位应当持.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型式鉴定证书.税务登记证.及 授权代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产品质量或者售后服务差的产品.通报供热企业 禁止采购该产品,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购置、安装的供热计量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维修费用按照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销售单位签订的合同解决。购置。安装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供热计量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计量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有关维修养护费用由双方协商、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中使用的供热计量器具应当经过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热用户或者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 可以提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经检定,供热计量器具合格。则检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热费按当前耗热量进行结算.若热量表的准确性不符合规定 检定费由供热企业垫付.供热企业根据与供热计量器具销售单位的合同约定另行处理 供热企业以修正,后的热量表数值为准重新核算热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补。第二十九条,热量表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按建筑面积收费热价计费、热量表修复后继续按热量表读数计费、热量表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 本采暖期该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收费热价计费.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 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计量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 应当经供热企业同意后 由供热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 相关费用由要求改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