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第九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购置安装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购置 安装。维护管理等、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购置安装合同应当包含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的型号,供热企业购置.安装 维护管理责任、有关购置,安装费用的计算.支付等内容 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一并交给供热企业、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十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收取的有关规定 向社会公告 并监督规定的实施情况、防止供热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乱收费。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购置安装合同。书面报工程所在地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合同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供热计量有关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要求,及时采购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 并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安装供热计量设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程 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 对施工单位 供热企业不按照标准,规程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第十七条,工程项目供热采暖系统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施工7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包含供热分户计量内容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报工程所在地供热管理机构 供热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检查表后5日内提出检查计划。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施工中,供热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检查计划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标准规定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工程项目节能建筑认定应当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供热计量工程不合格的。不能认定为节能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企业不予并网供热.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 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