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新建建筑和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分户独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二,明示或者暗示供热企业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 三 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未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在新建建筑和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中。未按照国家 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三、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程。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二,未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三 未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安装供热计量设施.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