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既有建筑供热计量第十九条 既有建筑应当按有关要求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后。实施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 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室外供热管网节能 平衡及热计量改造,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补助。第二十条.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室内供热计量改造 对于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热源。热网 热力站等设施供热计量改造也应当同步进行.第二十一条,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购置安装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维护管理等。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购置安装合同的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并组织有关专家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具备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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