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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置核准第六条,新建.改建 扩建,修缮 拆除及装饰装修工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三,明确处置场所.即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的处置协议,或者经批准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纳场所的使用协议,四.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设施设备等处置场基本情况.五,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双方协商拟定运输时间,路线 数量等.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对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勘验 并就运输线路、时间等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为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核准证上应当载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数量 方式等内容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处置建筑垃圾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混放,第十一条,市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 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建筑垃圾合理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不得占压道路。确需临时占压的,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定点堆放.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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