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涉及建筑垃圾有关的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 泰山区.岱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泰山景区有关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 应当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建筑垃圾管理有关工作,泰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其处置规划.综合利用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