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综合利用第二十条.除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或低洼地区改造需要建筑垃圾进行回填等情况外、建筑垃圾原则上交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和建设。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建设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其建设运营按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第二十三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 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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