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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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