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房地产开发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的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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