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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房地产开发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的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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