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 交易、使用等各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一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处罚.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实施处罚。三 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住房由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 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四 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退还。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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